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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止在行政處罰實施的過程中,因重復處罰、多頭處罰,從而導致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我們應當對《行政處罰法》進行很好的學習研究,特別是對《行政處罰法》中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學習和討論。由于在現實生活中行政管理活動十分復雜,行政違法行為也是錯綜復雜的,如果對它認識不全面,這就導致在實際適用這一原則時發生認識上的爭執,為此我們有
必要對一事不再罰原則進行深入研究探討,以便逐步對這一原則的確切涵義和如何適用作出明確統一的認識,從而有利于這一原則在行政處罰中的正確運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亂,使行政機關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作出恰當的行政處罰,既能及時制裁違法行為,又不致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保持執法的統一性和法律的嚴肅性。下面,筆者試結合我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就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談談自己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一事不再罰原則的涵義
目前,在我們工作中,對于一事不再罰原則的涵義的理解存在著多種不同的觀點,但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
第一種觀點,認為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對于相對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下同)的某一違法行為,只能依法給予一次行政處罰,不能處罰兩次或多次。
第二種觀點,認為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對于相對方的某一違法行為,同一行政機關只能實施一次行政處罰,不能重復處罰,但其他的行政機關依法還可以給予處罰。即一事不再罰原則只禁止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兩次以上的處罰。
第三種觀點,認為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對于相對方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理由,給予兩次以上的同類行政處罰。
上述的第一種觀點,認為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指對當事人的某一違法行為,不論是什么具體情況,都只能處罰一次,不能處罰兩次或多次。在我國目前,由于行政機關的職權和行政管理法律規范常有交叉重疊,某一違法行為常常會同時觸犯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而不同的行政機關則可能依據不同的行政法律規范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按照這種觀點,假如某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的法律規范,已經受到一個行政機關處罰后,其他的行政機關就不得再進行處罰,這就違背了行政機關職權不可自由處分原則。因為法律、法規規定其他的行政機關必須進行處罰,并且其職權不可自由處分,如放棄處罰,即放棄了自己的職權,有失職之嫌,這是法律、法規所不允許。持這種觀點的人理由在于他們認為,同一行為違反幾個法律、法規,是因為立法者從不同的角度來看待同一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本身仍只有一個,因此只能罰一次,否則將隨著法制建設的發展,對該違法行為可能會從更多的角度認識和規范,處罰的次數會進一步增多,后果將不堪設想。畢竟違法行為只有一個,所以只能罰一次。按此說法,我們反過來看,隨著法制建設的發展,每一個違法行為都有可能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法律規范,但我們只能依據其中的一個法律規范對該違法行為處罰一次,即排除了其他的法律規范在此的適用,這樣就會導致一些行政法律規范有時對某個違法行為將可能不起規范調整作用,出現這種現象,將會影響法律的嚴肅性和執法的統一性,不符合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所以第一種觀點較為不妥。
上述的第二種觀點,認為一事不再罰原則只禁止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兩次以上的處罰,這就對一事不再罰原則的理解較為片面。因為設置一事不再罰原則的目的在于維護和確保行政處罰的公平、合理,避免重復處罰、多頭處罰,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假如一事不再罰原則只禁止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重復處罰,這樣就只能避免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的重復處罰,而不能解決不同的行政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多頭處罰的問題。所以這種觀點也并不妥當。
上述的第三種觀點,認為一事不再罰原則從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理由這個角度出發限定了行政機關對違法當事人進行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即指同一違法行為已經受到處罰,不應根據同一法律依據再受處罰;不同的行政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理由,再給予同一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筆者認為這種觀點,較為準確地把握了一事不再罰的確切涵義,并且按照這種觀點,一事不再罰原則在實際中也易于執行,不存在什么障礙。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所謂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理由,給予兩次以上的同類行政處罰。同一事實和同一理由是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共同前提條件,二者不可分割,缺一不可。同一事實是指同一個違法行為從其構成要件上只符合一個違法行為的特征。同一理由是指同樣的法律依據。
我們要正確理解一事不再罰原則的涵義,關鍵是要弄清楚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什么是同一個違法行為。在這里所講違法行為是指當事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也就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而非其他違法、違紀或犯罪行為。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當事人實施了一個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或者說是一個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即當事人在客觀上只有一個獨立完整的違法行為。同一個違法行為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當事人只有一個違法行為,而非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違
法行為。第二,同一個違法行為是一次性行為,在同一時間或連續的時間內實施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違法行為,是連續幾個違法行為,不是同一個違法行為。例如張某在道路上擅自設攤,無照銷售未經檢驗的醬肉。這種狀況張某的行為就不是同一個違法行為。因為張某在這個過程連續違反了三個法律規范,一是實施了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在道路上擺攤,影響交通秩序);二是實施了工商違法行為(無照經營);三是實施了衛生違法行為(經銷未經檢驗的肉制品)。第三,同一個違法行為是一個當事人實施的行為,兩個以上當事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是共同違法行為,不是同一個違法行為。如李某、王某為建房需把宅基地填高,便商定李某出車,王某出人,到河道范圍內取土。這樣兩人就按照各自的分工共同實施了損害河道管理安全的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當屬共同違法行為,不是同一個違法行為。
2、同一事實和同一理由是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兩個共同前提條件,兩者不可分割,缺一不可,否則即可以“再罰”。如果是不同事實,同一理由,即多個不同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同一個行政法律規范,行政機關分別對每一個違法行為給予一次處罰,并不違背一事不再罰原則。如果是同一事實,不同理由,則也可以“再罰”。例如,某人用毒藥制成誘餌在漁塘里捕魚的行為,就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漁業法》、《環境保護法》三個法律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漁政機關,環境保護機關分別依據各自執行的法律,對該違法行為從不同角度分別進行處罰,就不屬于一事再罰,因為這是屬于同一事實,不同理由的情形。
3、一事不再罰與并處的區別。一事不再罰與并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并處是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給予不同形式的處罰。并處主要是在當事人的一個行為違反了一個法律、法規的規定,該法律、法規規定處罰機關可以同時處以兩種以上的處罰種類的行政處罰,如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罰款,罰款并處吊銷營業執照等同時適用,這種處罰方式是法律、法規所允許的,與一事不再罰限制的“再罰”有本質的區別。例如對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4、一事不再罰與不同的行政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不同的處罰區別。在有些法律中,有時同一法律規范規定了不同的行政機關分別行使不同的處罰權。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規定“造成水體嚴重污染事故的企事業單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按照國家規定征收兩倍以上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或關閉。罰款由環境保護部門決定。責令企事業單位停業或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的地方人民政府決定;……”據此環境保護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作出罰款和責令停業或關閉的決定,就不違背一事不再罰原則,因為在這里也是同一事實,不同理由(同一法律規范中的不同規定)的情形。出現這類現象的原因是在行政處罰中,有些處罰種類的行使權專屬特定的行政機關,如上述情形下責令停業或關閉專屬于地方人民政府,還有吊銷營業執照專屬于工商部門,行政拘留專屬于公安部門等,當對當事人的某一違法行為需要發揮多個罰種的懲罰功能時,同一法律規范往往就會規定不同的行政機關分別行使不同的處罰權。
5、一事不再罰與執行罰的區別。執行罰屬于強制執行中的間接強制執行方式,是指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人,由主管行政機關采取連續罰款的方式,促使其履行義務的一種強制手段,這時的罰款并不是一種行政處罰,其目的在于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不在于懲罰違法者,執行罰可以與對違法者的行政處罰一并適用,直到義務人履行義務為止。執行罰與一事不再罰限定的“再罰”,雖然在外在表現形式上有相似之處,但兩者在本質上存在較大區別,對拒不履行義務的人采取執行罰的強制執行手段,并不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
6、一事不再罰主要限定的是行政處罰本身,并不排除當事人需承擔其他方面的責任。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一些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后,其所在單位再次對其給予某種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如行政處罰后又記過等;對已經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在給予行政處罰的同時追究刑事責任,如既吊銷證照,又判處有期徒刑等等。以上這些情形并不違反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因為這幾種責任方式與行政處罰的性質完全相異。
二、確立一事不再罰原則的意義
一事不再罰原則是行政處罰的一項重要原則。在我國目前行政處罰的實施過程中,重復處罰、多頭處罰現象較為嚴重的情況下,確立一事不再罰原則具有重大意義。
1、可以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行政處罰中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有助于保證行政處罰的公正、準確,避免當事人受到與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性,不相適應的處罰。
2、可以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做到廉潔奉公,盡職盡責,避免以權謀私,濫用權力,執法犯法等不良現象的發生。從而提高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維護良好的干群關系。
3、可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執法的統一性,避免放縱行政違法行為,使違法者逃脫應受的制裁。
三、一事不再罰原則在社會生活中的適用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行政機關的職權和行政管理法律規范常有重合交叉,同一個違法行為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第一,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一個行政法律規范,由一個行政機關管轄;第二,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一個行政法律規范,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管轄;第三,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依法分別由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管轄,即由于不同的法律規范對同一領域的社會關系進行交叉調整,造成同一行為違反不同法律規范的情形,這種現象是理論上所謂的“競合違法或規范競合行為”。
從實際情況來看,一事不再罰原則在適用中,也主要是面臨上述三種情況:
1、對于第一種情況,即是一行為違反一規范受一機關管轄的情況。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即要求行政機關對該違法行為進行一次處罰后,不得以任何理由給予當事人兩次以上的處罰。因為這種情況屬于同一事實、同一理由。例如,某司機夜間駕駛機動車時,因后位燈不亮,被交通警察依法處罰一次后,但他在接受處罰時態度不好,交通管理部門就不得再以此為由,再次對其進行處罰。
2、對于第二種情況,即一行為違反一規范受數個行政機關管轄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即要求如果某一行政機關已依法對該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后,其他的行政機關就不應再次處罰。因為這也屬于同一個事實依據和同樣的法律依據。比如有些違法行為,按國家法律規定,兩個以上部門都有權管轄,對此,如果其中的一個部門已給予處罰后,其他部門就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理由再予以處罰。
3、對于第三種情況,即對于“競合違法行為”的情況。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兩個以上的法律規范,就屬同一事實,不同理由,在這種情況下不適用一事再罰原則,各行政機關應當依據不同的法律規范,對當事人分別予以處罰。但在這種情況下也應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避免重復處罰。后處罰的機關在裁量處罰時,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考慮當事人已被處罰的因素,不應作出與前處罰機關相同或類似的處罰。例如采取以次充好,降低質量等手段變相提高價格或收費標準的價格違法行為,物價部門先行查處,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后,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制裁過輕,則可以采取吊銷營業執照等其他處罰方式。又如某個體餐館經銷變質食品,致使他人中毒,衛生部門依據《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處罰過輕,就可以依據有關工商法規吊銷其營業執照,公安機關認為上述制裁仍較輕,則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當事人進行人身拘留。
四、對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的理解與分析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條規定可以說是一事不再罰原則在法律中的具體體現。這條規定即指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同類行政處罰(罰款)。正確理解這條規定的涵義,我們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1、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但如果處罰是罰款,則只能罰一次,另一次處罰可以是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許可證,也可以是責令停產停業,還可以是沒收非法財產等,只是不能再罰款。
2、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一個法律、法規的規定,該法律、法規同時規定施罰機關可以并處兩種處罰,如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罰款,罰款并處吊銷營業執照,罰款并處行政拘留等,這種并處是同一機關對同一個違法行為給予不同形式的處罰,是法律、法規所允許的,并不違背一事不再罰原則。
3、違法行為性質嚴重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當然適用。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限制行政機關的隨意性,限制和杜絕亂罰款、濫罰款的現象,做到公正處罰,使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很大作用。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在目前行政處罰種類繁多,行政管理職權、行政法律規范交叉重疊的情況下,這條規定顯得較為簡單,并不能全面解決多頭處罰、重復處罰的問題。為此在今后的理論探討和行政執法實踐中,我們必須對一事不再罰原則繼續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以逐步找出恰當合理經得住實踐考驗的具體規定,使其完備起來,達到既能保障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同時又能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