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VIP學術指導 符合學術規范和道德
保障品質 保證專業,沒有后顧之憂
摘 要:當今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已經到了一個新階段,然而隨之而來的是環境侵權問題越來越嚴重,并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盡管我國社會當前出臺了《環境保護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方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相關文件,但在制度具體設計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基于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的現狀,本文針對我國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承擔與救濟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環境侵權;救濟;損害賠償
1 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現狀考察
1.1 我國現行立法現狀考察
第一,我國現行立法對歸責原則的規定。
我國《民法典》第1229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015年1月1日實施的《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都沒有把故意或是過失作為承擔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闡述,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污染者應當承擔責任。所以,由上述法律規定可得,我國對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二,我國現行立法對具體承擔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規定。
就責任承擔方式而言,《環境保護法》第64條規定,污染環境與生態破壞造成的損害應該依照原《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相關法律規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到賠禮道歉等十一種民事責任承擔的方式,根據環境損害行為的特點,返還財產、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一般不適用于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于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侵權人的訴訟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另外,環境保護單行法也有相應規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85條、《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96條等都規定了一些責任承擔方式。關于環境損害社會化的賠償制度,《環境保護法》第52條規定了國家鼓勵建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此外,無其他法律予以詳細規定。
就因果關系與舉證責任而言,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在環境污染侵害賠償訴訟中轉移舉證責任,基于環境污染侵害的特征,受害者舉證相對困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了加害人承擔對免責事由以及行為與損害后果因果關系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與該規定一致,《水污染防治法》第98條也規定了排污方對免責事由以及行為與損害后果因果關系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7條則規定了受害人與侵權人之間的舉證責任分配,對于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受害人只需證明有關聯性即可,而侵權人則應當對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舉證。
第三,我國現行立法對追究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程序的規定。
《環境保護法》第55條規定了法定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第58條規定了有原告資格的社會組織所需條件,第66條規定了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為3年,起算時間為當事人知道或是應當知道受到損害時;《水污染防治法》第97條還規定了調解的糾紛解決方式;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主體資格條件、起訴條件、管轄、責任承擔方式、人民法院行使職權等問題做出了詳細的規定;2017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與《行政訴訟法》第25條增加了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的規定,但對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起訴條件、管轄范圍、職權行使、檢察機關起訴與法院受理對接程序等均無具體規定。
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結論是提起公益訴訟的證據基礎。就損害鑒定評估而言,我國目前尚未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但頒布了相關指導性的文件,總體來說處于上升期。2011年5月環境保護部發布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2014年5月、2016年2月環境保護部分別公布了第一批、第二批《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機構名錄》;2016年1月,司法部與環保部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將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納入統一登記管理范圍的通知》,就環境損害鑒定管理工作進一步做了規定。
1.2 我國現行司法現狀考察
隨著公益訴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呈現出了一些特點,比如現實社會中以民事主體為被告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比較普遍,以行政機關為被告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則發展緩慢,可見我國公益訴訟制度發展不平衡。
從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來看,環境司法實踐中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的形式居多。賠償損失是環境侵權民事責任中適用最普遍最基本的侵權責任方式,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我國企業環境污染賠償數額較大,然而在實踐中大多數中小企業往往不能全部承擔,有的企業因此形象受損,有的嚴重削弱競爭力,還有的企業甚至由于陷入巨額賠償案而走向破產;隨之而來的,受害人的權益也得不到保障。恢復原狀是指被侵權人要求行為人因其違法行為使受損壞的財產能夠恢復到被侵害前原貌的侵權責任形式,其適用條件是被侵權人的財務尚且存在且有恢復的可能性;在一般侵權行為中,恢復原狀與損失賠償可能是對立的,而在環境侵權領域,恢復原狀不僅包括對受害人財產和權益損害的原狀恢復,還包括“環境再生”的理念,故在此特殊情形下,恢復原狀與賠償損失可以同時適用,比如在適用恢復原狀的形式的時候,不能完全恢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況的時候,未能恢復的部分仍然可以適用賠償損失的責任形式。
推薦閱讀:環境工程中城市污水處理問題的探討